第八十三条: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8 号)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是一组精神分裂症和躁狂症两种病同时存在或交替发生,症状又同样典型,常有反复发作的精神病)、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 6 种重性精神疾病。
第一章第四条: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
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一章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第一章第九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第二章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第二章第二十三条: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一)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二)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第三章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
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第三章第三十五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第三章第三十六条: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第三章第四十五条: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第三章第四十九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
第五章第六十八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章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酬
(一)拒绝对送修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事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七十九条: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第八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