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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守则“十不准”
日期:2024-05-10 作者: 阅读次数:

 保密守则“十不准”

一、不准泄露党和国家机关机密。

二、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要切实做好日常保管的同时,重点加强节假日及下班期间的管理。

三、不准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或涉及密级内容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准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机关秘密事项。

五、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要携带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机关秘密;不准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保存涉密文件。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机关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机关秘密,不得随意将涉及密级内容或可能造成一定影响的文件、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拍照、发朋友圈或进行网络公开.

九、不准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机关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机关秘密的,应事先报经主要领手批准。

十、不准在考察等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机关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来源:保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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