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校企合作是学院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院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院发展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与国(境)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机构
校企合作由产学研中心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四)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
(五)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
(六)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合 作
第四条 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院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技术含量低,单纯进行商业性的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审批
(一)系部合作项目:由系部负责人把关审定与企业合作的相关事宜,报产学研中心备案。
(二)院级合作项目:
1、立项
相关部门需向产学研中心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2、审查
由产学研中心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审查。
3、批准
校企合作项目经产学研中心审查后,提交学院审定,并由学院指派人员代表学院签署协议后方可生效。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日常管理
校内合作单位每年12月份向产学研中心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交产学研中心备案登记。
第七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校内合作单位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量、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于当年12月30前报产学研中心。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校内合作单位申请,产学研中心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八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校内合作单位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账手续。
第九条 奖励及惩罚
(一)奖励
产学研中心每年进行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将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提交学院,由学院进行表彰奖励。
(二)惩罚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院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部门或个人,由学院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院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学院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院与国(境)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的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产学研中心负责解释。
产学研中心
201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