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掌握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
(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
(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四、法的形式与分类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部门法。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的特征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3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仲裁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3—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五)判决和执行
1.判决。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2.执行。
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四)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五)侵权赔偿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的义务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即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三)掌握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
(四)熟悉劳动合同的内容
(五)熟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六)熟悉劳动争议的解决
(七)熟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主要
(八)了解劳动合同的特征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九)了解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十)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和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口头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连续订立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7.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除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限的约定不得超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库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 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④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⑦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⑧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⑩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1.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⑩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1.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2.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13.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含义。
2.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査,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谷提前3 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1)关于补偿年限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3 6 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2)关于补偿基数的计算标准。
①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③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年。
(五)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不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一)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的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协议。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可以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二)劳动调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三)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四)劳动诉讼
劳动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八、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违反培训协议或者因劳动者过错导致劳动合爵无效时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险的种类与基本原则
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5 项,统称为“五险”。
社会保险实行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和多层次原则;
二、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三、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伤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
五、失业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六、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七、社会保险费征缴
(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九、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社会保险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二)掌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三)掌握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
(四)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五)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六)熟悉银行卡的分类和票据追索
(七)熟悉预付卡相关规定
(八)熟悉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九)了解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十)了解国内信用证
(十一)了解票据防伪知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银行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银行卡和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账户管理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等应当规范。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后符合开立相应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备案程序;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资料有下列变更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开户银行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等。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变更事项的管理、对账管理和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第三节 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分类
银行卡是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前者可以透支,后者不具备透支功能。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按规定向发卡银行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经发卡银行审査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规定金额。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三、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诂卡透支按月记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四节 预付卡
一、预付卡的分类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按不同标准,可以对预付卡做不同的分类。
二、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一)预付卡的限额
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二)预付卡的期限
预付卡卡面记载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三)预付卡的办理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四)预付卡的充值
预付卡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五)预付卡的使用
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六)预付卡的赎回
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
(七)预付卡的发卡机构
预付卡发卡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第五节 结算方式
一、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汇兑的办理程序、撤销和退汇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托收承付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委托收款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信用证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六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有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与保证人。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分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有三种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五)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六)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一)出票
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票据记载事项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定金额和费用。
(二)背书
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以背书目的为标准,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连续是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不得进行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期后背书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承兑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限于商业汇票。
承兑程序,包括提示承兑、受理承兑、记载承兑事项等。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四)保证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保证的记载事项包括: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四、票据追索
票据追索适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两种情形。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七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一、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出票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申请书,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三)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填人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四)银行汇票背书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银行汇票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六)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二、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商业汇票可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须出具拒绝承兑证明。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五)商业汇票的贴现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三、银行本票
(一)本票的适用范围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银行本票的出票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申请书,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相关事项。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三)银行本票的付款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规定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四)银行本票的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四、支票
(一)支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支票的出票
支票必须记载相关事项。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二)支票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五、票据的防伪
票据防伪措施与鉴别票据真伪的简单方法。
第八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一、结算纪律
结算纪律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分别遵守各自的结算纪律。
二、法律责任
(一)签发空头支票等的法律责任
(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账户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二)掌握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熟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
(四)熟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五)熟悉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
(六)了解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七)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
(八)了解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征收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纳税人
(一)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
1.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4.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5.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电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6.兼营行为。
7.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税率
1.基本税率。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适用范围为: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低税率。增值税的低税率为13%。适用范围为: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
(6)音像制品;
(7)电子出版物;
(8)二甲醚;
(9)食用盐。
3.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二)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在特殊情况下,也按简易办法分别依照3%、4%和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1.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④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3)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4)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5)兼营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6)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①折扣方式销售;②以旧换新方式销售;③还本销售方式销售;④以物易物方式销售;⑤直销方式销售。
(7)包装物押金。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一般情况下,销货方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押金,购货方在规定时间内返还包装物,销货方再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返还。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人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款。
(8)销售退回或折让。
(9)外币销售额的折算。
2.进项税额的确定。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匕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邮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
④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⑤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舀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⑥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⑦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⑧混合销售行为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上述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⑥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⑦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⑧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
营业额合计
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报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⑩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第二,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三,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第四,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
(3)扣减进项税额的规定。
①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改变用途;②进货退出或折让。
(4)进项税额抵扣期限的规定。
(5)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3.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x狂收率
1.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其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的构成分两种情况:
1.如果进口货物不征收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如果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五、税收优惠
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4.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别确定。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个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
(三)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1.专用发票开票限额。
2.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规定
(一)纳税人
1.纳税人。
2.纳税人分类及认定标准。
3.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1.提供应税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三)税目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业。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3.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四)税率
1.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采取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2.增值税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征收率为3%。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1)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进项税额的确定。
①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
第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③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确定。
④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⑤纳税人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⑥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十征收率)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地点。
3.纳税期限。
(七)减免税规定
(八)征收管理
第二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5.批发销售卷烟。
三、税目
1.烟。
(1)卷烟,包括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2)雪茄烟,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3)烟丝,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
2.酒及酒精。
(1)白酒。包括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5)酒精。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1)汽油;(2)柴油;(3)石脑油;(4)溶剂油;(5)航空煤油;(6)润滑油;(7)燃料油。
7.汽车轮胎。
8.摩托车。
9.小汽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四、税率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1.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的确定。
3.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4.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x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x比例税率+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4)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x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x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x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x定额税率
(3)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消费税比例税率
公式中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x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x定额税率
(3)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三)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外购已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冋的已税汽车轮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3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I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一)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2.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3.混合销售行为。
4.兼营行为。
5.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三、税目
1.建筑业。
2.金融保险业。包括金融业和保险业。
3.电信业。
4.文化体育业。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5.娱乐业。
6.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
7.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誉和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8.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四、税率
1.建筑业、电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3.娱乐业实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额的确定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或销售额、转让额)x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六、税收优惠
(一)免征营业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人,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人。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二)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1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三)其他减免税规定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人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人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5.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掌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
(三)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四)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掌握企业所得税资产的税务处理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掌握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熟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八)熟悉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和特别纳税调整
(九)了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包括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项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
三、税率
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不征税收人、免税收人、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一)收人总额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人。包括:销售货物收人,提供劳务收人,转让财产收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人,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人,接受捐赠收人以及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人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人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人。
(三)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3.社会保险费。
4.借款费用。
5.利息费用。
6.汇兑损失。
7.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的5知。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1.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2.租赁费。
13.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6.资产损失。
1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五)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人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亏损弥补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七)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资产的税收处理
(一)固定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三)无形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四)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1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
(五)投资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六)存货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法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七、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人
1.国债利息收人。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人。
5.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人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税所得
1.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6.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7.小型微利企业。
8.高新技术企业。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四)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六)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如速折旧的方法。
(七)减计收人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人。
(八)应纳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八、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实际征收率
(三)扣缴管理
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九、特别纳税调整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人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关联方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三)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五)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向中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
(一)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共有11项。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于我国征税范围。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我国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经济活动的实质,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大致可以分为3类,共11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稿酬所得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其实际税率为14%。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人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五、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人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1.收人的形式。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2.费用扣除的方法。
(二)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人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人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人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人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四)每次收人的确定
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7项所得,都按每次取得的收人计算征税。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纳税人取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3)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人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800〉x20%
(2)每次收人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X(1-20%)x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x(1-2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人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X(1-30%)
=(每次收入额-800〉x20%x(1-30%)
(2)每次收人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x(1-30%)
=每次收入额X(1-20%)x20%X(1-30%)
6.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人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800〕x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x(1-20%)x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适用税率
8.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人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x20%
(2)每次(月)收人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x(1-20%)x20%
9.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x20%
(2)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10.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20%
11.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20%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七、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三)暂免征税项目
八、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二)纳税期限
1.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人国库。
2.自行申报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人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纳税人
(二)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征税对象(征收范围)和税率(税目〉
(三)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
(四)掌握本章相关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熟悉本章相关税种的税收优惠
(六)了解本章相关税种的征收管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关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物品的纳税人包括:(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2)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人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3)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人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4)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二、课税对象和税目
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关税的税目由《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
三、税率
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其中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
四、计税依据
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主要采取从价计征的办法,以商品价格为标准征收关税。
关税主要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x单位完税价格x适用税率
2.从量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x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x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
x单位完税价格x适用税率
4.滑准税计算方法。
六、税收优惠
下列情况的货物,经海关审查后可以免税: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七、征收管理
关税是在货物实际进出境时,即在纳税人按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放行前一次性缴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15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额5‰知的滞纳金。
第二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三、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实行不同标准的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四、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人为计税依据。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人征税的,称为从租计征。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x(1-扣除比例)x1.2%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人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x12%
六、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其他特殊规定。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三、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四、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
六、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环节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契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纳税人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时,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 0 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收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人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
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三、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四、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一)应税收人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人,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人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人、实物收人和其他收人。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准予纳税人从房地产转让收入额减除的扣除项目金额具体包括七项内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6.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7.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Σ(每级距的增值额x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
六、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
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 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3.土地增值税淸算应报送的资料。
4.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5.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三)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三、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四、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x适用税额
六、税收优惠
(一)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 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税收优惠的特殊规定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 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收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车辆和船舶。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税目
车船税的税目分为5大类,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
四、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税法规定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五、计税依据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每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1.车船税各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计税单位数量x适用年基准税额
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数x 适用年基准税额
机动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x适用年基准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x 适用年基准税额x50%
游艇的应纳税额=艇身长度x适用年基准税额
2.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适用年基准税额÷12x应纳税月份数
3.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七、税收优惠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6.临时人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7.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 年内免征车船税。
8.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 年内免征车船税。
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八、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三)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
三、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四、计税依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4.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x比例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x 定额税率
3.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x0.5‰
4.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 元。
六、税收优惠
1.法定凭证免税。
2.免税额。
3.其他凭证免税。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人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二)纳税地点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三)纳税期限
印花税的纳税方法实行自行计算应纳税额, 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四)缴纳方法
根据税额大小,应税项目纳税次数多少以及税源控管的需要,印花税分别采用自行贴花、汇贴汇缴和委托代征三种缴纳方法。
第八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1.原油。
2.天然气。
3.煤炭。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三、税目
现行资源税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及盐共7 大类及若干子目。
四、税率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对原油和天然气两款科目按照比例税率从价征收,其他税目按照固定税额从量征收。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计税依据
资源税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七、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八、征收管理
(一)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资源税纳税地点
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三)资源税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三)税率
1.税率的具体规定。
2.适用税率的确定。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 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 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四)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x 适用税率
(六)减免规定
(七)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地点。
3.纳税期限。
二、教育费附加
(一)征收范围
(二)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三)征收比率
(四)计算与缴纳
1.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x征收比率
2.费用缴纳。
(五)减免规定
第十节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一、船舶吨税
(一)纳税人
自中国境外港口进人中国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以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
(二)税率
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船舶净吨位的大小分等级设置单位税额,分30日、90日和1年三种不同的税率,并实行复式税率,具体分为两类: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三)计税依据
吨税以船舶净吨位为计税依据,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x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 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人境内港口的当日,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2.纳税期限。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
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二、车辆购置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以下称应税车辆) 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二)征收范围
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税率
车辆购置税采用10%的比例税率。
(四)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 税率
进口应税车辆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X 税率
(六)税收优惠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七)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税款应当一次缴清。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纳税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3.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三)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耕地占用税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
(四)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一次性缴纳。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 x 适用税率
(六)税收优惠
1.免征耕地占用税项目。
2.减征耕地占用税项目。
(七)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2.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四、烟叶税
(一)纳税人
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二)征税范围
烟叶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三)税率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计税依据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具体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
收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收购金额=收购价款X (1+10%)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烟叶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收购金额x 税率
=收购价款X (1+10% )x 税率
(六)征收管理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烟叶税在烟叶收购环节征收。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务登记管理
(二)掌握税款征收
(三)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
(四)掌握征纳双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五)熟悉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熟悉账簿、凭证管理和发票管理
(七)了解纳税申报和税务检查
(八)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适用征管法。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1)征税主体。
(2)纳税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
①法规起草拟订权;②税务管理权;③税款征收权;④税务检査权;⑤行政处罚权;⑥其他权力及权利。
(2)税务机关的义务。
①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②保密义务;③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④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⑤进行回避的义务;⑥其他义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
①知情权;②要求保密权;③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④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⑤陈述权、申辩权;⑥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⑦其他权利。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包括:
①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②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的义务;③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④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⑤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⑦其他义务。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范围
1.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范围、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税务登记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3.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证照管理。
2.非正常户处理。
二、账簿和凭证管理
(一)账簿的设置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式样
(二)发票的种类、联次和内容
(三)发票的印制
(四)发票的领购
(五)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六)发票的检查
四、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1.自行申报;2.邮寄申报;3.数据电文方式;4.其他方式。
(四)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节 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一、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査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三)税款征收措施
1.由税务机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3)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2.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5.米取强制执行措施。
(1)适用强制执行的情形及措施;(2)抵税财物的拍卖与变卖。
6.阻止出境。
(四)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1.税收优先权。
2.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3.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4.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职责
1.查账权;2.场地检查权;3.责成提供资料权;4.询问权;5.交通邮政检査权;6.存款账户检查权。
(三)被检查人的义务
第四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证;(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二)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四、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审査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按责任种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按责任主体分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和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