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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威海海洋职业学院委员会问责实施办法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26-04-13 08:43:23

中共威海海洋职业学院委员会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切实增强学院广大党员干部、教职工的责任担当意识,着力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学院党委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国家、学院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岗位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岗位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 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二章  问责的主体和对象

第四条 学院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加强对学院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发展中失职失责党员干部、教职工的领导责任、直接责任。

学院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学院党委开展问责工作。

党委工作部门依据职能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责工作。

第五条 问责对象包括学院党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党员干部、教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学院党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党员干部、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市委的决策部署不按要求传达学习,不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研究决定的工作事项和重点任务,无故未能按要求和时限完成,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发展的;
   (三)党的组织生活开展不规范,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等党组织生活制度不严格,违反党员发展工作程序,参加党组织学习、志愿服务等集体活动敷衍应付的;
   (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人用人失察失误,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拉票贿选、干部人事档案弄虚作假等问题的;

(五)不按照正常信访流程,不通过正常渠道合理表达诉求,越级或重复信访举报,扰乱正常的信访举报秩序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发泄不满情绪,罔顾事实、恶意中伤,对学院及被举报人的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受理、解决师生问题、诉求不及时不主动,出现推诿敷衍、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

(六)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阵地意识不强,在课堂教学、媒体、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或互联网上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反动言论,发布传播不实、负面、低俗信息的;

(七)应对处置重大舆情或敏感事件,违规发布信息,出现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利用新媒体、自媒体等手段发表杂音噪音或传播散布谣言引发网络舆情或群体事件,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八)违反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违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出现损害学生和学院合法权益,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从事兼职兼薪,在招生、考试、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
   (九)维护安全稳定失职失责,造成安全责任事故、人身伤害事故等其他事故、事件,或在应对处置工作中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处置不力,造成一定程度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违反廉洁纪律,出现以权谋私、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挪用公款、公款吃喝、高消费娱乐,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等财物,设立“小金库”,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行为的;

(十一)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出现公务接待、会议活动、公务出差、临时出国不符合标准,借会议、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或不经过相关领导批准,私自改变行程,公车私用、滥用,不按流程履行签批手续,办公用房超面积使用,违规公款消费、餐饮及办公资源浪费等行为的

(十二)对上级以及学院党委开展的督查巡察、专项审计、专项治理、执纪执法等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提供虚假不实材料文件,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十三)在招聘录用、实习就业、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科研培训、校企合作、后勤管理、疫情防控等方面工作中,出现履职不力、违反相关规定、不服从管理等行为,造成教学、管理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十四)在科研经费、专项经费、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与处置、学生奖助、基建工程、项目审批、评估评审、招标投标、设备物资(包括设备、办公用品、实验耗材、教材图书等)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出现失职失责行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党员干部、教职工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及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都要严肃问责。对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追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直接管理的下属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失察的;
  (二)任职期间,多人或者多次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受到处理的;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同类违规违纪行为反复发生的;
  (四)需要整改的问题经多次督促仍未整改到位或短期内再次发生的;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八条 对党员干部、教职工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批评教育;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限期整改;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通报;

(七)诫勉;
   (八)调整工作岗位;

(九)其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方式;

(十)纪律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实施问责应综合考虑问责事项的性质、造成损失的情况、造成影响的范围等情节,确定问责方式。其中,对失职失责行为,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或建议上级采取停职检查、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五)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加重情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降低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
第十二条 受到第八条第(六)款至第(十)款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教职工,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发现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启动问责调查的,应当经学院纪委或党委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对已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教职工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十四条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员干部、教职工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上级和学院党委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十五条 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对学院党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党员干部、教职工问责,学院纪委或其他党委工作部门,可以采取第八条第(一)至第(七)款所列方式进行问责;学院党委工作部门报学院党委批准,可以采取第八条第(八)至第(九)款所列方式进行问责;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员干部、教职工及其所在党组织(单位)宣布并督促执行。学院纪委、党委工作部门建立问责情况通报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应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党员干部、教职工人事档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问责决定1个月内,向学院党委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党委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员干部、教职工及其所在党组织(单位)。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正确对待被问责党员干部、教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教育回访,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六章  问责监督

第二十一条 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党员干部、教职工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被调查处理的党员干部、教职工有权申请有关工作人员回避。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纪律规定追究其责任。检举人涉嫌违反事实诬告他人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党员干部、教职工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部门和个人。被问责的党员干部、教职工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降低不良影响。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党员干部、教职工的问责,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威海海洋职业学院委员会问责实施办法)》威海职院党字202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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