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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海洋职业学院问责实施办法》
发布人:纪检监察审计室 发表时间:2017-12-20 08:15: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学院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全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预防和纠正过错,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职责,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处室、馆、中心领导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教学系部党、政领导干部及行政工作人员、教师及辅导员。

第三条  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出现有错行为或无为行为,影响工作质量,损害学院利益和师生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四条  实施问责,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的原则;权责统一、失责必查的原则;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二)不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不执行上级和学院有关决定、决议,政令不畅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对上级和学院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四)涉及学院基本建设、职称评定、职位晋升、学科及专业建设、基建工程、经费审批等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论证、讨论、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六)对上级重要部署和学院重要工作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七)对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了解情况,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八)不干实事,不谋实效,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师生员工意见较大的;

(九)编报虚假数据、成绩欺骗上级和师生;对本单位重大事项瞒报、谎报、迟报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不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一)使用公款吃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借会议、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十二)不执行院务公开相关规定,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十三)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责任人又不去积极帮助解决的,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十四)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五)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学院党委的指示、决定、命令,有令不行的;

(二)不严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三)对上级组织明令禁止的行为置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有禁不止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学院教育教学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本人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年度工作计划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学院指示、决定或交办工作事项的;

(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学院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院工作安排的;

(七)对应由几个处室、系部共同办理的事项,不主动协调,不支持配合,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

(八)在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九)违反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上、下班迟到、早退、脱岗、离岗或者违反请销假制度,致使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工作日、节假日值班,未履行签到手续,或由他人代签到,或值班不到位,致使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在招生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违规操作,损害考生或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院形象的;

(十三)不遵守会场纪律,随意找人替会、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等影响会风会纪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七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上述问责方式除第(七)项至第(十)项不合并使用外,其余各项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采用上述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被问责人员涉及违纪的,依法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条  责任划分: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承担直接责任;

(二)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三)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四)两人以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五)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者不同等次的问责。

第十一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五)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加重情节。

第十二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六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对符合省、市激励干部履职担当干事创业文件中有关容错纠错事项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十三条 受到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十)项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调整工作岗位问责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或晋升。

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或晋升。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人员,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党、政组织重新明确职务,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审计室)进行初步核实。

(一)院党政领导的指示、批示和意见;

(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批示和通报;

(三)教代会以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院内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教职工、学生的检举、控告;

(六)各类工作检查或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五条 问责办事机构获得问责线索后,经初步核实,如反映情况存在,则由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审计室)提出书面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调查时需填写《威海海洋职业学院问责调查审批表》(见附件一),调查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通过核实,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或加重问责。

第十七条  调查组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主要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制作《威海海洋职业学院问责决定书》(见附件二)。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被问责的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审计室)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处室、系部。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学院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承办,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附件:1、《威海海洋职业学院问责调查审批表》

2、《威海海洋职业学院问责决定书》

 

 

 

 

 

 

                           

附件1

威海海洋职业学院问责调查审批表

被反映人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单位职务

 

线索来源

 

反映的主要问题

 

意见

问责办事机构

 

意见

问责机构

 

备  注

 

填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威海海洋职业学院问责决定书

                              (  )  决字第  号   

 

关于×××××××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和生效时间。

第三部分:被问责人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

 

 

威海海洋职业学院(盖章)

年  月  日

 

 

 

本问责决定书一式( )份

 

举报电话:0631-7697313

电子邮箱:jjjcs@whovc.edu.cn

投信地址:行政楼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