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的规定,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范围
我院计划内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机构和职责
1、威海海洋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
3、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在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学生中产生,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4、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名单及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名单经系审核加盖公章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选条件和认定条件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现象;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惯,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较强的自立自强精神。
3.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集体活动,工作积极主动,成绩突出,在学院日常管理、基础文明行为等方面表现较好,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
4.残疾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考虑。
(二)、认定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困难程度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2、学生家庭难以支付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学生就学期间基本花费低于我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下岗(失业);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3)家庭成员因患疾病需支付医疗费用;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7)基本生活费用低于现居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8)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3、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成员因患重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2)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员身故及财产重大损失;;
4、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双方丧失劳动能力或下岗(失业);
(3)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
(4)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其他无经济来源,难以维持正常学习、生活。
5、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电脑(特殊专业除外);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5)在学院外租住房或经常出入社会餐厅、歌厅、酒吧、网吧等场所消费;
(6)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7)所在班级2/3以上学生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遵照认定工作程序,认真完成认定工作。
2、学院招生办公室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各系每年定期向学生发送一次《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申请认定的,先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情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4、每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织学生(毕业班除外)完成再次认定工作;新生的认定工作在学生入学后第一个月进行。
5、各年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办法中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报系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6、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认真审核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需调查事实并重新评议,并在征得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同意后予以更正。
7、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初审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系范围内公示5天。广大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3天内予以答复。如对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天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则予以调整。
8、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组织各系代表分组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后,将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9、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7天,确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正式通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认定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控制在学生总数14%以内,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的比例,分别掌握在3%:5%:6%左右。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每学年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全部资助资金,并在其档案中记入不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2、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高度重视学生的困难情况,鼓励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学生主动申请认定;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愿申请退出“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3、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须及时作出调整。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
二O一四年九月三日